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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融资公司与某电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6257号 原告:某融资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某电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融资公司与被告某电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某融资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融资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