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6257号
原告:某融资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某电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融资公司与被告某电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某融资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融资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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