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1102民初8716号
原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石锦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678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绿谷大道***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894653136。
法定代表人:姜尔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被告因需进行安卓销售中心精装修工程及软装,将工程发放包给原告施工,2014年8月12日,双方就该工程的施工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和2869000元的固定总价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装饰装修作业,工程现已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2069000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双方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工程结算依据,明确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尾款2069000元,并约定若2017年10月前未予支付的,剩余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双方结算后,被告依旧未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06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被告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被告目前尚未有能力付款,要求原告减少金额。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据以采信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单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对工期、价款支付等均作出明确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根据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069000万,并约定于2017年10月前付款,被告未按期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6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45元,减半收取12172.5元,由被告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