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124民初1886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石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148456784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6日出生,系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阙树法,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松阳县古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阳县古市医院),住所地松阳,住所地松阳县古市镇卯山路**>
原告**与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阳县古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阳县古市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2、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钢管扣件租金383654.89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被告松阳县古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阳县古市医院)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请求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阙树法、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松阳县古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阳县古市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方围绕各自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7日,发包人被告松阳县古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阳县古市医院)与承包人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松阳县古市医院迁建工程一期,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计划工期为590天,签约合同价为45877905元,工程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2016年4月8日,被告***使用其儿子***的名字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架子工程组承包协议》,***在发包方一栏签名但未在合同落款甲方处签名。协议约定:“甲方将古市医院迁建工程脚手架工程承包给乙方……三、……外架拆除时间定于11月底12月初。超出的时间应由甲方支付乙方钢管扣件租金。四、结算单价:经双方协商按75元/平方米包工包料承包给乙方,不计点工……乙方已考虑工程各种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因素,合同承包价已包含工程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五、付款方式:……若当月工程量价款70%不能支付民工工资及钢管租金,由乙方向项目部补交不足部分,由项目部统一发放到民工手中。其余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七、工程进度: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进度计划,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项作业,造成工期滞后,甲方有权另派施工班组,费用双倍扣除。……十一、其他:……3、甲方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及甲方制定且已公示的规章制度和行政文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乙方:**。2019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结款协议书》,约定:“兹有古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建设承包方***、***简称为甲方;……**简称乙方。甲方将古市医院建设项目承包**工程架子工,按承包建筑面积每平方75元,总面积23200平方,计承包款壹佰柒拾肆万元整,现已付款壹佰陆拾万柒仟伍佰元整,经双方协商,再支付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全部工程款及人工工资全部已付清。”被告***系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协调的班主并委托其在工地进行管理。《架子工程组承包协议》、《结款协议书》系被告***代表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因本案工程目前未完成最终审计,被告松阳县古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阳县古市医院)有约20%的工程款未支付给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一、对于本案被告主体问题,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从事工地管理并代表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且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结款协议书》中欠付数额也认可应由其支付,故本案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为支付款项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因被告松阳县古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阳县古市医院)有约20%的工程款未支付给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且未支付金额大于原告的诉求金额,故被告松阳县古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阳县古市医院)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二、对于应支付款项数额问题,原告**与被告***已于2019年1月31日签订《结款协议书》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结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管扣件租金383654.89元及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为110000元。综上,原告合法有据部分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
二、被告松阳县古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阳县古市医院)对上述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2元,由原告**负担3382元,被告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