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石锦路143-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6月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再审申请人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168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