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92民初385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