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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道合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92民初385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