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0民初3033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计收90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