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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某某建材租赁经销部、中国某某工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184号 原告:库尔勒某某建材租赁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某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库尔勒某某建材租赁经销部与被告中国某某工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库尔勒某某建材租赁经销部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库尔勒某某建材租赁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尔勒某某建材租赁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0元(原告已预交4,200.00元,退还原告2,100.00元),由原告库尔勒某某建材租赁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