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乐市某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处、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12民初2883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吉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乐市某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市某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处、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乐市某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长乐市某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处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