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4991号
原告:***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河涧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泰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