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特449号
申请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陆鹏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娜娜,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场村五组2幢四楼(10)。
法定代表人:李亮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汉勇,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君,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钢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朱秋菱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贾 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靳贤泽
书  记  员   郭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