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902执347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临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5年11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鄂0902执3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