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902执347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临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5年11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鄂0902执3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