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绍兴苏宁易达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2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苏宁易达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繁荣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大道1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上诉人绍兴苏宁易达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2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绍兴苏宁易达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苏宁易达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