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3民初1411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