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1669号 原告:***,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沥海居委繁荣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兰花路68号05幢15-13。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