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8284号 原告:***,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大道1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