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8284号
原告:***,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大道1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