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6民初306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繁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096113465(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1295元,退回1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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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