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6民初306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繁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096113465(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1295元,退回1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