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凤阳俯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26民初3156号 原告:凤阳俯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经济开发区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UNJQ1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6430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凤阳俯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凤阳俯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俯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俯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凤阳俯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