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87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852621464T。
负责人:李巍,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雪,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滁州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3550Y。
法定代表人:任本江,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滁州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