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321民初330号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某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全面履行亦未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