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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某青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冀0903执5695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址: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河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冀090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执行,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