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xx有限责任公司、xx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91民初11590号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请求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