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平潭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4450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思捷(实习),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海坛名街龙山花园6幢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丁莹,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女,199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金井二路台湾创业园6号楼5-7层。
法定代表人:丁玉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海婷,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平潭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63元,减半收取计1688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颜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