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安徽安维节水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民终1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安维节水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柱路339号金星商业城二期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20259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池河镇高刘村白塘张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9865209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125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安维节水灌溉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安维节水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安维节水灌溉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安维节水灌溉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74元,减半收取6287元,由上诉人安徽安维节水灌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