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5财保1号
申请人:安徽安维节水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柱路339号金星商业城二期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20259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125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安徽安维节水灌溉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877371.32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开户名: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账号:34×××74),并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877371.32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开户名: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账号:34×××74)。
诉讼保全申请费4907元,由申请人安徽安维节水灌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