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5民初560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125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