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523民初1136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125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计2324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