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523民初1136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125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长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计2324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