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4943号
原告:安徽省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被告: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7277。
法定代表人:黄维东,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省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4元,减半收取46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