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3699号
原告:**从,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张克林,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林,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元疃大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6871。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远洋,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晨,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馆驿路肥西农商银行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21956712。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先武,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从、***、张克林诉被告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从、***、张克林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从、***、张克林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从、***、张克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从、***、张克林负担。
审判员 魏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