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5民初9914号
原告:海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海南旺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住海南省乐东县佛罗镇丹村河桥、青山村乐东县2021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一危桥改造项目部。
原告海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6.00元,减半收取计3143.00元,由海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