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1民初274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杨国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负责人:荣发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颖荣,安徽鸠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姚艾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春为
书 记 员 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