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87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士美,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园新村枫林里64幢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046230。
法定代表人:杨国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26287652。
法定代表人:邹方安,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杨维保,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与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第三人杨维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化冰
人民陪审员 刘传芳
人民陪审员 柴建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丽梦
书 记 员 陶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