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02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向东村夏岗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7909183716。
被执行人: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惠园大厦A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1327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劳人仲案字第197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7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