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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淮南市潘集区水利局、潘集区架河电灌站至南金桥河道疏浚工程项目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06民初2953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水利局。住所地潘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38591。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防汛抗旱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潘集区架河电灌站至南金桥河道疏浚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潘集区。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安徽同济水电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674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潘集区水利局、潘集区架河电灌站至南金桥河道疏浚工程项目部、安徽同济水电建安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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