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民终8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颍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553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阜阳市颍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6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案涉已付的工程款是由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上诉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以自己名义支付的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凭证,同样能证明上诉人是实际施工人。
阜阳市颍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0元,退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提供书面合同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在已生效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1485号民事案件中,上诉人对其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明确予以否认,认为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