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406财保95号
申请人: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青屏路北侧新源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枣庄某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账户:2160015304205000011560)、中国某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账户:152861010********)予以冻结,保全金额总计以614000元为限。申请人徐州某有限公司以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枣庄某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账户:2160015304205000011560),自2025年12月9日至2026年12月8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账户:152861010********),自2025年12月9日至2026年12月8日止。
以上保全金额总计以614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590元,由徐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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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