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民终4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安徽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淮安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淮安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3)苏0803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3)苏0803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24元、上诉人淮安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15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