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02民初18069号
原告:阜阳市某某公司1,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市某某公司2,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阜阳市某某公司1与被告阜阳市某某公司2,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阜阳市某某公司1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市某某公司1撤诉。
变更后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96.86元,由原告阜阳市某某公司1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