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阜阳市袁玉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02民初18069号 原告:阜阳市某某公司1,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市某某公司2,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阜阳市某某公司1与被告阜阳市某某公司2,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阜阳市某某公司1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市某某公司1撤诉。 变更后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96.86元,由原告阜阳市某某公司1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