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04民初7007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淮大道588号金融大厦B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676335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赢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赢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年月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