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2民初1394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河滨路明鸿花园2幢207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5211051030。 被告:***,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08号1栋4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7901011132。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96号阜阳建工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676335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