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皖1204执293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04民初2615号生效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扣划71444.94元,扣除执行费957元,剩余70487.94元已支付申请人。 本院认为,(2021)皖1204民初261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957元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04民初261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