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02民初11589号
原告:安徽华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华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7.5元,原告安徽华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尚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