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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2844号 原告:***,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