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2844号
原告:***,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