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10号1-1至1-6、2-1、3-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35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奉节县**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布谷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429390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奉节县**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7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上诉人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