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与奉节县某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10号1-1至1-6、2-1、3-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35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奉节县**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布谷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429390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奉节县**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7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上诉人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