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677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10号1-1至1-6、2-1、3-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35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