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莲花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南湖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7771号之一
原告:**,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公园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8968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10号1-1至1-6、2-1、3-1、4-1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0011520339835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莲花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3MB1F16980X。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洲路15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001132034050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莲花街道办事处、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因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2338元,由原告**承担1169元,余下1169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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