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677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10号1-1至1-6、2-1、3-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35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精神卫生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24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567X9。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系重庆市巴南区精神卫生中心员工。
第三人:重庆领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1栋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U907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精神卫生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2元,减半收取计448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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