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4547号 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胡路1号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MYIL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10号1-1至1-6、2-1、3-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35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350元。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