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巴南区精神卫生中心,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677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兴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10号1-1至2-1、3-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3545。
法定代表人:陈康。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精神卫生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24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567X9。
负责人:邓伟。
原告***诉被告**、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精神卫生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杨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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