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界执字第007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1522627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之父。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之母。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4013.3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