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1民初3736号
原告:扬州市天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
省高邮市周巷镇营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9554068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六安市天盈大厦A座16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067260605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市天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7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扬州市天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扬州市天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天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扬州市天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